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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身障用車 才可免牌照稅

專供身障用車 才可免牌照稅

台灣新生報/ 2012/08/17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規定一人一輛,及同條款但書一戶一輛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必須符合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才能適用。


稅捐處舉例說明,日前有兩位車主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及但書規定,申請一人一輛及一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均因不符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規定,而無法獲得免稅核准(申請一人一輛者,身心障礙者有駕照但車輛非其所有;申請一戶一輛者身心障礙者已出國)。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及上述條款立法意旨,適用一人一輛免稅要件,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籍地與戶籍地一致,交通工具為其所有(足以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認定免稅。另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交通工具雖非身心障礙者所有,只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具有親屬關係,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並設籍同一地址,車籍地與戶籍地一致(足以認定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可申請一戶一輛免稅。因此稅捐處呼籲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要留意自己權益,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該處稅易通客服專線○七-二二九三三六三或○七-三六三一八一○有專人為您作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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