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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基改標示 食藥署提前6/1實施

食品基改標示 食藥署提前6/1實施

台灣新生報  2015-02-27 00:00

食藥署原訂105年1月1日包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內含基改原料,都應該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提前至今年6月1日實施;另外,農產品型別的基因改造食品,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業者同樣提前於同一時間實施,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則提前於今年10月1日實施。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貞表示,民眾對基因改造食品尚有疑慮,因此不論是本地或進口加工食品,都必須在外包裝標示相關警語;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摻入基改原料,從原有5%容許量,限縮為3%就需標示;部分油脂產品雖然精鍊過程已經不含基因片段,但仍然要標示含有基改原料等相關字樣。國際已流通的基因改造原料,如黃豆和玉米,進口食品若含有其中一種,外包裝一定要用中文加註,若不含有基因原料,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先行辦理查驗登記,才能夠合法在國內市場販賣;非故意摻雜食品,則需要標示符合國家標準等字樣,或實際非故意摻雜率,讓民眾購買時能有判斷依據。

若食品內未使用流通的基改原料,業者不得擅自標示非基因改造;另外,豆漿、豆花、豆乾、素肉等豆製品生產者,連鎖有公司與商業登記者,10月1日也必須開始標示,非連鎖製造商,不論有無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則是明年1月1日開始;應標而未標者,最高可罰3百萬元,標示不實者,最高可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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