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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關係QandA(上)】遇上醫療糾紛,除了訴訟還有其

【醫病關係QandA(上)】遇上醫療糾紛,除了訴訟還有其他方法嗎?

健康醫療網 2020/07/01 09:00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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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3:45


根據衛福部統計,103至107年每年平均約411件醫療訴訟,醫病關係仍屬緊張狀態,除了耗損司法資源,更助長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自保,浪費醫療資源,甚至過去曾出現「五大皆空」,特定專科大鬧人才荒,影響醫療體系,都是社會一大損失。《健康醫療網》專訪李兆環律師,介紹「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透過調解、和解、調處和仲裁,以協商的方式化解醫療紛爭,舒緩醫病間的緊張關係。

醫療糾紛不是只能訴訟 什麼是ADR?

李兆環律師解釋,私人之間的紛爭,只要是透過訴訟外的處理機制,都可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最常見有調解、和解和仲裁等,尤其聲請法院調解的情形下,如調解成立,法院會即時製作調解筆錄,將兩造談妥之調解條件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內,調解成立即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日後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則可依此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權益。

1和解:

指由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磋商「讓步」,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又可分「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有意試行和解,或法官主動促成和解,如果訴訟上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訴訟外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選擇庭外和解,這種方式經律師觀察,有時會因為互信基礎不夠,或醫療爭議較嚴重,故早期願意和患者家屬直接坐下來談的涉案醫師比例不高,院方大多是委外由律師或院內醫療關懷小組處理,因此家屬常覺得缺乏誠意。此外,訴訟外和解做成的和解書不像前述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若對方不履約,必須以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履行。

2調解:

「和解」是僅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而「調解」指醫療紛爭發生後,有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民眾可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律師指出,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及法院進行的調解都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只等同一般契約,如果不履行約定,尚需透過訴訟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因此,民眾可以選擇最方便、信任的機關進行調解,在這裡可以建議民眾,向法院聲請調解,如法院調解成立,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對於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先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排解紛爭。雖然當事人需付一筆仲裁費用,但仲裁判斷結果,在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不過律師提到,仲裁較常用於工程爭議事項,先定契約約定若有紛爭將以仲裁方式處理,不走訴訟流程。然而患者看病時,醫病雙方通常不會希望治療有問題,不太會先訂下契約,因此在醫療紛爭處理較少見用仲裁方式處理。

醫療糾紛為何要ADR? 先了解訴訟的可能問題

若醫療糾紛進入訴訟,俗稱打官司,李兆環律師提到,優點是法院會查明所有事證,誰對誰錯都調查清楚,再為判決不會有讓步,而是訴訟攻防之問題,然而缺點是費時耗力,平均第一審約歷時 1 年 4 個月,如上訴至第三審耗時約 5.62 年,相關訴訟費用也很可觀,而最後判決結果可能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測或接受。

因此,李兆環律師說,ADR好處在於,當事人雙方坐下來談、相互理解的過程,無論賠償、道歉都是可以討論的事項,不用訴訟也能達到法院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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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3:45


律師曾遇過調解8次的案例,花費約1年,但她反問,「訴訟或許可能糾纏幾年,甚至逾10多年,長期處在訴訟壓力,對於身心傷害很大,亦耗費很多司法資源,是否可以思考改用非訴訟方式處理紛爭?」目前各界面對醫療糾紛,都具有共識朝向ADR努力,期望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和平解決紛爭,保持醫病關係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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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眾面臨醫療糾紛,想更深入了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歡迎詳閱執業20多年,醫療法律處理經驗豐富的李兆環律師的新書《醫病關係Q&A》(照片新學林出版提供)。

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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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關係QandA(下)】兩敗俱傷的醫療訴訟 修復式正義如何療傷

健康醫療網 2020/07/06 11:30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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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6 13:57


資深藝人銀霞日前向媒體表示,2014年曾在北部知名醫院手術,醫師卻將惡性腫瘤誤認良性巧克力囊腫,致使癌細胞擴散,醫師則回應「我比她更委屈」。知名整形外科醫師黃慧夫曾幫車禍少年開刀,卻被告上法院,苦等11年終勝訴,無奈呼籲醫師做好防禦性醫療。在醫療訴訟中,拉扯的醫病關係,醫師、患者都有說不出的傷痛,往往兩敗俱傷。

《醫療事故法》立法院擱置中 緊張醫病關係非全民之福

為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2018年推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擬定,然而草案仍遲遲躺在立法院審議。

李兆環律師表示,過去醫療訴訟常「以刑逼民」,先提起刑事訴訟,取得初步補償,再設法在民事上取得進一步賠償。然而,醫師被判刑的比率很低,耗費的司法資源和時間卻很冗長,且緊張的醫病關係,出現「五大皆空」特定專科缺乏人才,助長防禦性醫療,非全民之福。

誰的才是真相 訴訟可能非民眾想像

李兆環律師觀察,過去家屬對於醫師救命很感激,但現在若患者不幸死亡,「覺得明明病人活著進來卻躺著出去,憤怒不已。」家屬、醫師都有各自版本的真相,然而法律認定上,病人死亡是否與醫師治療具有過失或存在「因果關係」,並非靠民眾主觀認定,必須依靠醫學專家的「醫學鑑定」來判定,然此又常被民眾批評是「醫醫相護」,證據認定往往也要耗費大量時間,最後沒有人是贏家。

ADR的修復式正義 律師:互信、溝通和關懷

因此,李兆環律師在上文建議民眾了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除了能解決紛爭外,還能在溝通對話中,達到修復的結果,是訴訟無法獲得的好處。

李兆環律師提到,在醫療糾紛中,家屬或病人有死亡、受傷的傷痛,但醫師也不願見到病人如此,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雙方都處於需要修復的狀態。

ADR蘊含的修復式正義的精神,在於讓病人和醫師對話,李兆環律師舉例,「醫師可能已經盡力了,任何疾病的治療、手術和藥物都有風險,包含可預見和不可預見,希望患者、家屬能了解。」另一方面,也希望醫師理解,病人、家屬究竟是什麼地方不諒解。

律師說,透過ADR遵循修復式正義的精神,採取互信、溝通和關懷,醫療糾紛不見得需要漫長三審,才能得到最後的賠償金額和道歉。

尋求ADR可能有哪些問題?

李兆環律師指出,實務上最常遇見民眾不懂ADR,因而不了解其與訴訟的差異,所幸近來法務部宣導下,已有越來越多民眾理解ADR的內涵。她說,訴訟可以三審,律師、法官會有很多案子;然調解、和解只有一件;站在解決問題的角度而言,不失為最好的解方。

至於ADR需要律師協助嗎?李兆環律師強調,現今資訊發達,民眾或親友具備法律知識、談判技巧,當然可以不用,法律上也無強制要求律師代理,端看民眾經濟和個案需求而為選擇。

不過,要促成調解或和解也是一項專業,尤其有時需要專業的調解人。「要破局很容易,30秒就可以破局,但也有調解8次還是成立的。」李兆環律師說,醫療、工程等領域,已有針對調解、仲裁的課程,培養對法律和醫療知識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調解委員,讓雙方都覺得客觀、專業、公正可以接受,司法資源也不會浪費。

臺中地方法院就與臺中醫師公會合作,採退休法官與資深醫師的雙調解委員制,並與醫學中心合作,兩個月內可完成醫學鑑定並提出鑑定報告,拉近醫病關係,縮短作業時間,提高調解成功率,各地法院也都跟進仿效。至於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建立醫法雙調解模式,並適時加入第三方專家意見以協助爭點釐清,強化醫療調解機制,上述都有不錯成效。

面對醫糾 律師:不澆熄,不姑息

李兆環律師說,醫療人才養成不易,如果醫療訴訟多,醫師都不願到外科等專科,民眾無醫可看,是社會很大損失。她強調,「不要因為小疏失,澆熄一個醫師的熱忱,但也不會姑息任何醫師做了不法行為。」ADR過程有對話、修復、關懷、道歉、損害賠償的可能性,有效率、多樣化的討論取得雙方共識,讓社會邁向更和諧的醫病關係。

若民眾面臨醫療糾紛,想更深入了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歡迎詳閱執業20多年,醫療法律處理經驗豐富的李兆環律師的新書《醫病關係Q&A》(照片新學林出版提供))。

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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