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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帶走回收物 可判10年以上重罪


台北市中正區清潔隊博愛分隊,
被人爆料有清潔隊員,
私自把民眾回收的電腦螢幕帶走,
對此北市環保局表示這名隊員的確有這樣的行為,
不過被告知後已經還回去,
但國民黨北市議員詹為元也提醒,
公務人員有這行為,
已經觸犯竊取公有財的罪嫌,
依照貪汙治罪條例還可能被判十年以上。


圖/TVBS

北市中正博愛清潔分隊門口,
可以看見,
一名清潔隊員手裡拎著一個螢幕,
時間在去年11月深夜十點多。

過了一個多小時後,
晚上11點辦,
這名清潔隊員騎著機車,
準備離開,
腳踏板上疑似就擺著,
當初拎進來的電腦螢幕。

投訴人:
「線上回收到一台液晶螢幕,
下了班就直接帶回家了。」

重回分隊現場,
可以看到門口就停著回收車。

有沒有變賣不清楚,
但只要有拿走回收物品,
都有可能觸犯公務人員,
貪汙治罪條例,
竊取或侵占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罰則相當重。

投訴人:
「都有三申五令在宣導,
大家都知道回收的物品,
是不能拿的。」

北市議員(國)詹為元:
「這些物品進入環保局內,
就屬於公有財產,
私自把有價值的回收物,
帶走帶回家甚至變賣的情形,
當然犯了竊取公有財產罪的罪名。」

雖然東西價值可能不高,
但先前北市府也曾發生,
清潔隊員偷拿公務用垃圾袋,
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
而北市環保局,
向分隊了解狀況後,
也證實卻有此事。

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管理科專員陳浩彰:
「分隊長知道這件事情之後,
有找這位同仁來了解,
後來這個同仁知道這件事情之後,
也就把電腦螢幕把它拿回來了。」

被發現拿走螢幕,
雖然有歸還,
但行為已是事實,
貪了小便宜恐吃官司得不償失。


海上無亂石,那有好風浪;
人生無曲折,那有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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