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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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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豁免保險費附約」 讓保險更「保險」
善用「豁免保險費附約」 讓保險更「保險」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2/05/29
許多人常以為買了保險,就能享受萬無一失的保障,但其實現實生活中仍有許多不可測的意外,導致負責繳保費的要保人因故無法再繳交保費。為避免要保人因繳不出保費而喪失保障。壽險業者建議,民眾在投保除了可選擇本身即具保費豁免功能的商品外,也可以附約方式加保「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讓保險更加「保險」。
豁免保費附約向來有「保險中的保險」之稱,可說是保戶投保後的另一座「靠山」。一般來說,當被保險人身故、罹患重大疾病及2至6級殘廢時,自診斷確定之日起,即豁免該被保險人壽險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的其他附約所有保費。
另外,當保戶在保費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意外傷害因無法工作導致收入中斷時,保險公司也於保戶失能、喪失經濟收入期間內,豁免保費繳交的義務,維持原有保障不中斷。
南山人壽產品發展暨行銷資深副總王瑜華表示,民眾在投保時除了可選本身具保費豁免功能的商品外,更應善用附加要保人保費豁免條款,利用少許保費,為保單增加多點保障。
以30歲新手媽媽小琪為剛出生的寶寶投保為例,在購買「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當主約之餘,如再附加南山「愛家保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則每年只需多繳559元保費,就能將豁免保費的保障範圍擴展至要保人,避免保障因要保人發生重大事故而中斷,更能有效降低風險。
因此,倘若要保人小琪不幸身故、或發生1-6級殘廢、重大疾病或重大燒燙傷任一情況,皆可豁免保險費,豁免期最長可達30年。另外,該附約所附加之保單,無論主、附約皆共同享有豁免保費的保障,如要保人發生附約約定之豁免情況,豁免保險費期間亦無需繼續繳納保費,保單依然有效。
壽險業者提醒,民眾投保時,可選擇附加保險費豁免附約,讓保險更有保障;而已投保保險費豁免附約者,則需進一步檢視豁免對象是誰;至於尚未投保豁免保險費者,則須另行再作規劃,讓保障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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