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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善終! 立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

只求善終! 立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

健康醫療網/ 2012/12/21

(健康醫療網/李義輝報導)立法院會12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放寬末期病人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門檻,未來只需兩名專科醫師認定,病人本人意願書,即使沒有事先簽署意願書也可,只需一名病人家屬,就可撤除維生醫療。


為了表達對於這項法案的支持,在提案委員楊玉欣以及多位朝野立委的陪同下,立法院長王金平簽署一份預立意願書,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並在自己健保卡中加註意願。


楊玉欣表示,台灣每年15萬死亡人口中,3萬人身體插著各式各樣的維生醫療器材,但現行法律嚴苛,許多病人苦於無法撤除,只能沒有尊嚴的延緩壽命。現在修法通過,就能讓許多病人更人性化、有尊嚴地離開人世。


楊玉欣指出,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願接受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及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


安寧緩和醫療意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維生醫療則是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療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放寬了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門檻,未來僅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認定,病人本人意願書或若無意願書,只需一名病人家屬,例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無須經過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以撤除維生醫療。


按現行規定,末期患者想撤除已經執行的心肺復甦術,必須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同意書,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才能撤除,難度相當高,就有患者的子女旅居海外,無法簽署,而留下憾事。


三讀條文也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式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家屬;病人有明確意願表示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醫師應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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