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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先注意是否已超過2年時效

民眾網 2021/01/06 14:14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王先生在105年時開車上班途中,與另一台由李先生駕駛的小貨車發生小擦撞,好險雙方都沒受傷,只有車損,事發當時,因雙方車輛都有保險,所以兩位駕駛人在警局簡單做了筆錄後,就各自請求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出險修車,王先生本也以為這事就此了結。

怎料,最近王先生接到某保險公司的電話,表示保險公司已賠付了李先生的車損取得代位權,要求王先生賠付李先生的車損給該保險公司,王先生又驚又怒,心想當時明明說好各自修各自的車,為何對方過了那麼久才又重提此事?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由上面的法條規定可知,不管車禍發生誰對誰錯及過失比例的問題,王先生只要抗辯保險公司求償時(108年)距離車禍發生時(105年)已經超過2年,即提出所謂的「時效抗辯」,保險公司便會敗訴,王先生亦可全身而退。

實務上,由於保險公司須於賠付車損後才取得代位求償權,再加上同類型案件非常多,依序處理就常有車禍發生超過2年後才起訴代位求償的情形,因此,遇到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時,不妨先注意是否已超過2年時效,不用急著想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是直接對金額做爭執,以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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