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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性別不是墮胎理由

胎兒性別不是墮胎理由

台灣新生報 2016/06/06 00:00

立委陳怡潔昨(五)日表示,她將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明定懷孕婦女若要墮胎,除了未成年、未婚或被迫懷孕之外,都必須要經過專科醫生的診斷,證明小孩有先天性疾病或可能危害母體。此外,對於以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為墮胎理由者,也將採嚴格審查方式。最重要的是,陳怡潔強調,不能再以胎兒性別作為墮胎理由,盼藉此保障胎兒的生存權。

媒體報導,去(一○四)年國內出生性別比(新生兒男嬰對女嬰之比數)為一‧○八三,創下五年來新高,保守估計去年至少二二七二名女嬰消失不見。陳怡潔指出,由此顯見近年來受到少子化的影響,估計有不少女性胎兒,生命遭到人工剝奪。

陳怡潔表示,政府為免父母因性別選擇墮胎,曾明文「進行非醫療上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或性別選擇性墮胎」為醫師法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現行「人工生殖法」也規定,實施人工生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違者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是「優生保健法」卻未有相關規定,確實有必要加以修正,讓相關法規得以併行。

陳怡潔指出,男女平權一直是先進國家重要標的,但國內卻仍然存在以性別作為墮胎理由的憾事,她特別提出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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