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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售指甲油檢驗 2件不符規定

臺北市售指甲油檢驗 2件不符規定

台灣新生報 2019/01/08 00:00

指甲油是消費者常用的化粧品,而近年來更是盛行各式各樣的水晶指甲、凝膠指甲、黏貼甲片等造型彩繪,愈來愈多的消費者藉此打造出色彩鮮豔、閃亮動人的造型,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美容商行及藥粧店等實體商品店鋪,進行市售指甲油品質檢驗,共計抽驗15件產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品質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另標示檢查結果有2件不符規定。

北市衛生局表示,本次抽驗產品以檢驗鄰苯二甲酸酯類(DBP、BBP、DMEP、DiPP、DnPP、DnOP、DEHP)、甲醛(Formaldehyde)、甲醇(Methyl Alcohol)及苯(Benzene)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為主。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77年起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上述成分,惟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致含微量之游離甲醛總殘留量,不得超過75ppm;甲醇之總殘留限量,不得超過0.2%。

違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北市衛生局說明,此次查獲「Nail polish」、「ECONECO夢幻指甲油」等2件指甲油產品,有標示不全違規情事,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查來源業者分別屬臺中市及新北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其相關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進口商名稱、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於外盒包裝上,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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