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上國道未繫安全帶挨罰 她不滿提告:我胸部大會破皮

蘇女因為繫安全帶被開罰3千元,
她不滿提告主張自己因胸部大,
從胸部下方繫安全帶並未違規。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蘇姓女子前年5月間開車行經國1南向仁德交流道時,
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警方開罰3000元。
蘇女收到罰單後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
她主張自己當天有繫安全帶上路,
但「因胸部大」
正面繫的話胸部會摩擦破皮進而影響心臟呼吸,
她才從胸部下方繫安全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
認定蘇女主張並不足採,
判決蘇女敗訴。
判決指出,
2023年5月12日早上6時52分許,
蘇女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
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被國道警方舉發,
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處理,
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蘇女不服提告,
她主張自己上車第一件是就是繫安全帶,
但她因胸部大,
如果從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
造成胸部疼痛、
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
「我胸部會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疼痛,
所以我會繞過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
並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交通局則辯稱,
依警方採證照片,
可見蘇女當天身穿淺色上衣,
但卻看不到安全帶45度角橫越胸前痕跡,
且蘇女的繫扣安全帶為垂直往下,
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
無法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
主張蘇女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原處分無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小客車駕駛人繫妥安全帶,
對於其因而肇事後之生命、
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
故正確繫妥安全帶之方式,
因符合道交條例規定。
根據警方採證照片,
當時蘇女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的違規行為明確,
認定蘇女主張並不足採,
判決蘇女訴請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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